福建商学院学生学籍管理规定(修订)
为规范学校学生管理行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 入学与注册
第一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福建商学院录取通知书”和学校规定的有关证明材料,按学校规定的期限到相应二级学院(以下简称学院)办理入学手续。
因故不能按期报到者,应于报到日期前向所在学院提交书面请假申请及相关证明材料,请假时间一般不超过2周。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的,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条 学校在新生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三条 新生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
新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新生本人或监护人于注册开始前,向所在学院申请保留入学资格。
(一)因病需要休养的,应提供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相关证明材料,可以保留入学资格2年。
(二)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持《应征入伍普通高等学校录取新生保留入学资格申请表》和《入伍通知书》到学校武装部办理入伍相关登记后,到所在学院办理保留入学资格至退役后2年。
(三)参加创业的,应提供创业地工商部门提供的工商登记信息,并经创新创业教育中心审核认定后,到所在学院办理保留入学资格2年。
(四)因其他不可抗力因素而无法于当学期注册入学的新生,可以保留入学资格1年。
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应向所在学院申请入学,经学院审查合格后报送教务处办理入学手续。审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自接到重新办理入学手续通知后逾期两周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四条 学生入学后,学校在3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新生入学资格复查。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
(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
(三)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四)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
(五)艺术、体育等特殊类型录取学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求。
教务处对复查合格者在教育部学籍学历信息管理平台进行新生学籍注册。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由学校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学校对学生作出取消入学资格、取消学籍的,由所在学院提出书面报告,教务处负责审核,并报校长办公会议审议决定。
复查中发现学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经学校认可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需要在家休养的,可以按照第三条的规定保留入学资格。
复查的程序和办法,见我校关于建立健全防范冒名顶替上大学问题长效机制实施细则。
教育部学籍学历信息管理平台的信息与实际情况不一致或有遗漏的,学生应提供本人证明材料和复印件两份由学院审核,复印件一份留存学院,另一份复印件连同学生签名确认的个人申请由学院统一报送教务处,由教务处负责对教育部电子注册平台和学校教务管理系统内的信息进行修改。
第五条 每学期开学时,在读学生应按时办理报到和注册手续,确认学籍。未经注册的学生,学校取消其学习资格。
(一)学生在注册前应按规定缴纳学费,否则学校可取消其注册资格。
(二)注册由注册者本人持学生证,凭校财务处出具的缴费凭据在该学年每学期开学两周内到本人所在学院办理注册手续。学院负责注册人员在注册者学生证上加盖注册印章,否则注册无效。
(三)学生因故不能按时到校报到、注册,须及时向学院提交推迟注册的申请,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材料。推迟报到、注册期以两周为限,三天内由学院审批,三天以上至两周由学院报学生工作部审批。经批准后,申请者方可推迟报到、注册。未提出申请、申请未获批准或获准后逾期未注册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学籍,按自动退学处理。
(四)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按照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申请助学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暂缓注册,经批准后办理相关暂缓注册手续。暂缓注册的学生可以修读当学期相关课程,所修课程及成绩在正式注册后有效。暂缓注册学生应在获得助学贷款后一周内缴费并完成注册手续。因未按规定申请贷款或获得贷款后不及时缴纳学费而造成未注册者,视为放弃学籍,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二章 学制与学习年限
第六条 学校全日制普通本科学制为4年,专升本学制为2年。实行弹性学习年限,最长学习年限在原有学制基础上可延长2年,在校生休学创业的学习年限在原有学制基础上可延长2至5年,参军学生保留学籍期间年限不计入学习年限内。超过最长学习年限未达到毕业要求者予以退学。
第三章 考勤与请假
第七条 学校实行考勤制度:
(一)学生必须按规定日期到校报到、注册。学校自开学第1天起对学生进行考勤;
(二)学生考勤范围包括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堂教学、实践教学、生产劳动、军训以及学校、学院统一组织的一切教育教学活动;
(三)凡因故不能参加教育教学活动者,必须事先办理请假手续,由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并附所需证明材料(如病假单、病历等)。未经请假、或请假未获准、或超过假期未续假者,均作旷课处理;
(四)学生病、事假累计超过全学期总上课时数三分之一及以上者,原则上应当休学。
第八条 学校实行请假制度:
(一)请假1次课(含2节或3节)以上、1天以内,由辅导员(班主任)批准;
(二)请假1天以上、1周以内,经辅导员(班主任)签署意见后,报学院领导批准;
(三)请假1周(含)以上、2周以内,经所在学院领导签署意见后,报学生工作部批准;
(四)请假2周(含)以上,须经分管学生工作校领导批准;
(五)考试期间请假,须经学生所在学院批准,并于考试前办好缓考手续,否则按擅自缺考处理;
(六)外出教学活动期间请假,须经领队教师或指导教师批准,并报学院备案;
(七)毕业设计、毕业论文阶段请假,须经指导教师签署同意意见后,报辅导员(班主任)及学院领导批准;
(八)凡离开福州的请假(包括双休日及其它节假日期间),须经学院领导批准;
(九)学生请假获准后,须到学院办公室备案;
(十)各学院学生管理部门负责掌握未请假或未获准请假学生的出勤情况,并及时处理。
第四章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九条 学生应当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合格者,即获得该课程规定的学分。凡一门课程分两个学期或两个以上学期讲授,则每个学期均应进行考核,记载学分。考核成绩及学分记入学籍登记卡,并归入学籍档案。
第十条 考核一般安排在期未进行,若有学期中结束的课程,可在课程结束后随即进行考核。课程结束时由学校安排的考试为首次考试,获得考试资格的学生必须参加。未经批准不能按时参加考试者,考试成绩记“零”分,计入不及格门次。
第十一条 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考试、考查课均采用百分制,根据教务管理部门对理论课程和实践教学环节教务管理系统内录入分数的要求统一换算,换算标准如下:
百分制和五级制的换算标准为:
百分制换算成五级制 | 百分制 | 90~100 | 80~89 | 70~79 | 60~69 | 0~59 |
五级制 | 优秀 | 良好 | 中等 | 及格 | 不及格 |
五级制换算成百分制 | 五级制 | 优秀 | 良好 | 中等 | 及格 | 不及格 |
百分制 | 95 | 85 | 75 | 65 | 55 |
考核成绩由平时成绩(含课内外作业、平时测验、课堂讨论、期中测验、项目报告等)及期末考试成绩综合评定。原则上,平时成绩占30%~60%,期末成绩占40%~70%。
学年(毕业)论文、课程(毕业)设计、专业(毕业)实践(含实验、实训、实习)等实践教学环节按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五级记分。
第十二条 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以《福建商学院学生管理规定》相关条款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
学生体育成绩评定根据课内教学、课外锻炼活动和体质健康等情况综合评定。
第十三条 学生根据学校有关规定,可以参加学校认可的开放式网络课程学习;可以申请跨校(与我校合作的院校)辅修专业或者修读课程。学生修读的课程成绩(学分),学校审核同意后,予以承认。
第十四条 学生参加创新创业、社会实践等活动以及发表论文、获得专利授权等与专业学习、学业要求相关的经历、成果,可以折算为学分,计入学业成绩。具体规定详见《福建商学院大学生创新创业学生学分管理办法》。
第十五条 凡学校专业培养方案开设的课程,教学过程结束后,学校均安排一次课程期末考试,考试不及格者可在下学期开学初安排一次课程补考。
学生应按时参加学校组织的课程期末考试和补考。补考后仍不及格的课程(不含公共选修课程)一律参加课程重新学习(以下简称重修),补考和重修课程考试成绩以实际考试成绩记入学籍档案相应补考成绩栏和重修成绩栏。
第十六条 允许学生因病申请缓考。凡因病申请缓考的学生应事先提出书面申请,并附医院证明,经学院领导同意后,报学院教学管理人员备案,方能生效。经批准因病缺课超过一门课程教学时数1/5,但未达1/3者,经学生本人申请,相关课程可参加期末考试,也可作缓考处理;因事的一般不准缓考。
除特别批准的课程外,缓考课程不单独安排教学及考试,学生跟随申请缓考学期相邻的下一学期开学前的补考安排进行考试,缓考成绩作为期末考试成绩,与原有的平时成绩、期中成绩、实验成绩等学习过程考核成绩一并按照比例计入总评成绩。
第十七条 学校建立学生学业成绩和学籍档案,真实、完整地记载、出具学生学业成绩,对通过补考、重修获得的成绩,应当予以标注。
学生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的,该课程考核成绩视为无效,以“零分”记入学籍档案,不得补考。学生因退学等情况中止学业,其在校学习期间所修课程及已获得学分,均予以记录。学生重新参加入学考试、符合录取条件,再次入学的,其已获得学分,经学校认定,可以予以承认。
第五章 课程修读与学分绩点
第十八条 课程重新学习的相关规定。
学生课程修读具有以下情况之一者,该门课程应重新学习:
(一)专业培养方案开设的课程考核经一次补考后仍不及格者;
(二)无故缺课(迟到或早退3次,折算为1节课)累计超过该门课程教学时数三分之一以上者(包括实验、实习、毕业论文、毕业设计等)或全学期缺交作业达1/3及其以上者,均不得参加该门课程的期末考试,该门课程成绩以“零分”记,并不予安排补考,直接参加重修;
(三)因特殊原因不能参加正常考试,已办理缓考手续,但缓考仍不及格者;
(四)因转学、转专业、休学后复学等原因确需补修相关课程者。
课程重新学习原则上在原开课时间的下一学年对应学期内进行。重修有跟班重修和单开班重修两种类型。其中跟班重修分跟班听课重修和跟班自主重修两种方式。同一课程重修人数达30人以上(含30人),可根据教学条件采用单独开班的方式组织重修。单独开班重修的上课时数必须为原时数的50%以上,上课时间可利用晚上、双休日或寒暑假开班上课;重新学习人数无法达到独立开班条件的,学生应随下一年级相同或相近专业跟班重新学习。如因培养方案调整,下一年级不开设此课程,由开课学院指定一门相近课程进行重新学习。
其他关于课程重新学习的相关规定,如重修学习管理、手续办理等,详见《福建商学院本科生课程重修管理规定(修订)》(商院教务〔2019〕158号)。
第十九条 免修规定
(一)免修申请对象:转学、转专业及复学的在校生。
(二)免修条件:
1.对外校转入我校学习的学生,具有转入前学校学籍管理部门证明,已修过同一课程且成绩合格者。
2.转专业的学生,转专业前已修过且成绩合格者。
3.学生复学时已修过同一课程且成绩合格者。
4.学生确属健康原因,经校医疗部门诊断证明,体育课可转修“体育保健类课(在线课程)”,考核及格者可以取得体育课的成绩和学分。
5.对于应征入伍学生的免修规定,参照上级部门下发的相关文件执行。
以上已修“同一课程”指课程名称相同且学分不低于现专业培养方案要求的课程学分。
(三)政治理论课、体育、军事理论、德育、实验、实训、实习、课程设计、毕业设计(论文)等均不得免修。
(四)凡申请免修的学生,应在学期初两周内,向所在学院提交《福建商学院学生免修课程申请表》(一式三份),并提供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所在学院审查同意后,以学院为单位进行汇总,于第三周报教务处审核。免修材料归入学生成绩档案。
第二十条 学习困难的学生,可以在学期初两周内提出留级申请,经学院同意,并报教务处批准后可以予以留级,但均不应超过最长学制年限要求。符合本规定第三十八条关于退学处理条件的除外。
第二十一条 平均学分绩点(Grade Point Average 缩写GPA)是对学生各门课程所获学分的加权平均值,学校采用(GPA)作为学生学习质量的参考标准。
单门课程学分绩点=该课程的学分数×成绩绩点
课程总学分绩点=∑单门课程学分绩点
课程总学分=∑单门课程学分
平均学分绩点(GPA)=课程总学分绩点/课程总学分
学分绩点反映了课程学习的质量,平均学分绩点是学生总体学习质量的标志,也是学生能否毕业、能否获得学位和参加评奖评优的基本依据。
(一)成绩、成绩等级、绩点三者的关系如下:
百分制成绩 | 成绩等级 | 绩点系数 | 五级制成绩 | 绩点系数 |
95-100 | A+ | 4.5-5.0 | 优秀 | 4.5 |
90-94 | A | 4.0-4.4 |
85-89 | A- | 3.5-3.9 | 良好 | 3.5 |
80-84 | B | 3.0-3.4 |
75-79 | B- | 2.5-2.9 | 中等 | 2.5 |
70-74 | C | 2.0-2.4 |
65-69 | C- | 1.5-1.9 | 及格 | 1.5 |
60-64 | D | 1.0-1.4 |
59以下 | E | 0 | 不及格 | 0 |
(二)补考获得及格及以上成绩,绩点计为1;
(三)重新学习获得的成绩;以该课程历次考核的最高成绩记载,课程绩点系数以最高成绩计算;
(四)任意选修的课程成绩,不纳入课程学分绩点计算。
第二十二条 学业警告:学生不及格课程学分累计分别达到25学分者给予一级学业预警;不及格课程学分累计达到15学分者或一学期非重修课程未取得学分达到该学期教学计划安排的三分之一者给予二级学业预警;经过预警教育后仍不能完成学习任务者,学院可劝其留级或退学,以上均不含公共选修课和统计时点已经重新学习合格的课程。学业警告、留级和退学等学籍处理由学生所在学院于期初向学生提出,并以书面形式通知学生本人和家长。
第六章 转专业与转学
第二十三条 学生转专业前入学满一学期,并具有本校学籍资格,注册手续齐备,无违法违纪行为,未受过处分;学生原专业第一学期所修公共基础课成绩合格,可以申请在校内转专业。各专业的转入具体条件由各学院根据专业实际情况自行制定并报学校批准。
第二十四条 学校和各学院对转专业的学生人数实行控制。各专业转入、转出人数按照上级部门的相关规定执行。
其他转专业工作的具体规定详见《福建商学院本科生转专业管理办法(修订)》(闽商院文〔2021〕13号)。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生,不得转专业: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或毕业前一年的;
(二)由招生时下一批次专业转入上一批次专业或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者;
(三)按照特殊类型招生录取的跨类转专业者:如①艺术类申请转入其他类或其他类申请转入艺术类②闽台合作类申请转入其他类或其他类申请转入闽台合作类③中外合作类申请转入其他类或其他类申请转入中外合作类;
(四)普通专科升入本科、高职院校分类考试进入本科、单独招生(如高水平运动队)申请转专业者;
(五)经转学进入我校或已有一次转专业经历者;
(六)定向生或委培生未经定向单位或委托单位同意者;
(七)保留学籍、休学期间的,应予退学或应受到开除学籍处分者;
(八)其他无正当理由者或不符合上级主管部门规定的。
第二十六条 学生在校期间,只能转专业一次。被批准转专业且已办理相关转出手续,不得申请转回。
第二十七条 批准转专业学生的已修课程成绩认定,参照《福建商学院本科生转专业管理办法(修订)》第十九条。
第二十八条 学生一般应在本校完成学业,因患病或者确有特殊困难、特别需要,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或者不适应本校学习要求的,可以申请转学。
第二十九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或者毕业前一年的;
(二)高考成绩低于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同一生源地相应年份录取成绩的;
(三)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四)以定向就业招生录取的;
(五)无其他正当转学理由的。
学生因学校培养条件改变等非本人原因需要转学的,由学校出具证明,并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协调转学到同层次学校。
第三十条 学生转专业、转学均由本人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具体手续按下列办法办理:
(一)学生转专业需填写转专业申请表,由所在学院提出审核意见,转入学院对申请转入学生提交的有关材料进行审核,并进行考核,考核结果经学院转专业工作领导小组复核后通过学院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学院签署意见,并将拟接收名单及相关材料报送教务处。教务处复核并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报分管校长审批。
(二)本校学生如符合教育部相关规定,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本校与转入学校同意,并经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予转学。
外校学生转入我校,按教育部、福建省教育厅和学校的有关规定办理。
(三)学生转学手续,一般每年办理两次,在学期结束前一个月提出。
第三十一条 学生转入新专业后,须按照转入年级专业培养方案,完成规定课程学习,修满相应学分方能毕业。
第三十二条 转专业、转学学生学费,按照转入专业所规定的学费标准及修读年限收取。补修课程缴费标准按照《福建商学院本科生课程重修管理规定(修订)》文件执行。
第七章 休学与复学
第三十三条 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除另有规定外,应当在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含休学和保留学籍)内完成学业。学生申请休学或者学校认为应当休学的,经学校批准,可以休学。学生在学期间,休学次数一般不超过2 次,休学中断学习时间一般为1学年。
第三十四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休学:
(一)因病经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需停课或隔离治疗、休养占一学期总学时1/3(或6周,下同)以上的。
(二)一学期内因某种特殊原因需请长假,缺课的时间超过该学期总课时1/3以上者。
(三)确有特殊原因,本人申请或学校认为必须休学的。
(四)学生在校期间,因从事科技创新开发、创办企业或其他创业原因需暂时中断学业的,可根据创业需要与学校协商确定休学年限,并提交相关材料办理相关休学手续。
第三十五条 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2 年。
学生参加学校组织的跨校联合培养项目,在联合培养学校学习期间,学校为其保留学籍至项目结束。
学生保留学籍期间,应与其实际所在的部队、学校等组织建立管理关系。
第三十六条 在校学生因个人原因办理自费出国留学手续时,可办理退学或保留学籍,保留学籍年限为1年。保留学籍期满不按规定办理复学手续者,视作自动退学。
第三十七条 学生休学按照以下办法办理:
(一)学生本人提出休学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经所在学院审核同意,报教务处审批。休学学生应于批准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办理相关离校手续,并按时离校。
(二)学生休学期间,学校保留其学籍。
(三)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
(四)学生休学期间发生事故的,学校不承担任何责任。
(五)学生于期末考试前办理休学者,该学期按休学计算,该学期已修并参加考核的课程成绩有效,尚未考核的课程需在复学后重修。
(六)学生休学期间的医疗费用,按学校有关规定办理,休学学生的户口不变更。
第三十八条 学生复学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学生休学期满,应当于学期开学两周内向学院提出复学申请,经所在学院审核同意,报教务处审批。复学时需提供相关证明,因病休学的学生还需提供二级甲等以上医院医疗诊断,证明恢复健康方可复学;
(二)复学的学生原则上编入原专业的下一年级学习(若原专业停招或停办,则编入相近专业的低年级学习),并须按编入专业、编入年级的收费标准缴纳费用,按复学年级、专业的人才培养方案进行学习和毕业审核;
(三)学生在休学、保留学籍期间,如有严重违法乱纪行为的,取消其复学资格;
(四)开除学籍、退学、取消入学资格的学生,均不得申请复学。
第三十九条 学生在保留入学资格或休学期间,如果报考其它院校,应先办理放弃入学资格或退学手续。
第八章 退 学
第四十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可予以退学处理:
(一)学业成绩未达到学校要求或者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未完成学业的;
(二)休学、保留学籍期满,在学期开学后2周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继续休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三)经学校指定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
(四)未经批准连续2 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五)在学期开学后2 周内未注册而又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的;
(六)学校规定的不能完成学业、应予退学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一条 对应做退学处理的学生,由所在学院提出处理意见,报教务处提请校长办公会议审议决定。学校对决定按退学处理的学生,出具退学文件。退学文件由被退学学生所在学院指定专人送达学生本人,学生拒绝签收的,可以留置方式送达;已离校的,可以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难以联系的,可通过学校网站公布1周后,视为退学文件已送达。
第四十二条 学生本人申请退学的,经学校审核同意后,办理退学手续。
第四十三条 退学的学生,应在10 个工作日内办理退学手续离校。退学学生的档案由学校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无故逾期不办理者,由学校注销其在校各种关系,不发给肄业证明。
第四十四条 学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的,可在规定的时限内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申诉。申诉程序、办法等按照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九章 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四十五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内,修完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内容,获得规定的学分,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发给毕业证书。获得毕业资格的学生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授予学士学位,发给学士学位证书。
第四十六条 学生在所规定的弹性学制年限内提前修满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学分,经本人申请,学院审核同意,教务处复核,学校批准,准予毕业,发给毕业证书。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发给学士学位证书。
第四十七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学制年限内,修完培养方案规定内容,但未达到毕业要求的,可以结业,发给结业证书。
第四十八条 在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内,结业学生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所在学院审核同意,报教务处批准后,可以进行课程重修,达到毕业条件的,换发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实际发证日期填写。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颁发学位证书。学位授予时间按授予日期填写。学习年限内(包括在校期间和离校后),仍未达到毕业条件者,作永久结业处理。
第四十九条 在校学习满一学年以上退学且未达到结业要求的学生,可申请学校发给肄业证明。
第五十条 对于未学满一学年退学的学生以及被开除学籍的学生,学校发给写实性学习证明。
第十章 学业证书管理
第五十一条 学校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以及学生招生录取时填报的个人信息,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
学生在校期间变更姓名、出生日期等个人信息,应当有合理、充分的理由,并提供有法定效力的相应证明文件。
第五十二条 学校严格执行高等教育学籍学历电子注册管理制度,完善学籍学历信息管理办法,按相关规定及时完成学生学籍学历电子注册。
第五十三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者学籍的,学校取消其学籍,不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学校依法予以撤销。对以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历证书、学位证书的,学校依法予以撤销。
被撤销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注册的,学校予以注销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无效。
第五十四条 学历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五十五条 本规定适用于福建商学院全日制普通本科学生。
第五十六条 学校授权教务处依据本规定制定相关的实施细则。
第五十七条 本规定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五十八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福建商学院学生学籍管理规定》废止。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