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师生员工合法权益,规范信访行为,创建和谐校园,根据学校信访工作等规章,结合学院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信访,是指教职工、学生、家长或其他组织和个人采用书信、电子邮件、电话、走访等形式,向学院反映情况,提出意见或投诉请求,按规定和职权范围需要由学院处理的活动。
第三条 做好信访工作,对于维护学院稳定,保障教学、科研及管理工作顺利进行具有重要意义。要发扬党的密切联系群众的优良传统和作风,建立文明的接待秩序;要关心关爱学生,认真为学生解决问题;接受光大师生监督。
第四条 处理信访问题要坚持深入调查、实事求是、解决实际问题与思想教育引导相结合的工作方式,积极主动处理好信访问题。
第五条 充分发挥法定诉求表达渠道作用。
第二章 信访人权利和义务
第六条 信访人,是指采取书信、电子邮件、电话或走访等方式向学院反映情况,提出意见、建议和要求的教职员工、学生、家长或其他组织和个人。
第七条 信访人采取走访形式向学院反映情况,提出意见、建议或投诉请求的,应当到学院信访办公室(自强楼421-2)提出。
第八条 多人共同提出信访事项的,一般应当采取书面方式;确需采取走访方式的,应当推选代表,代表人数不得超过5人。
第九条 信访人应当如实反映情况,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
第十条 信访人应当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进行正当的信访活动。信访人应当遵纪守法,遵守接待场所秩序,不得影响和干扰接待部门正常的工作秩序。
第三章 信访工作机构和职责
第十一条 学院信访工作在院党委、行政的领导下,坚持按照“属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受理信访问题。学院设立信访办公室(以下简称“信访办”),配备信访工作人员,其中院办公室主任具体负责指导和协调学院的信访工作。
第十二条 学院建立健全信访工作责任制,学院党政主要领导是信访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信访工作负总责。
第一责任人受理本单位负责的信访问题,积极推动、研究解决信访工作中提出的问题,并协助处理好其他部门转来的信访问题。
第十三条 学院信访办工作职责:
(一)贯彻执行学校关于信访工作的政策,协助领导检查、督促、指导学院的信访工作;
(二)承办教职员工、学生、家长或其他组织和个人提出的信访事项;
(三)承办上级机关、院党委、行政交办和其他单位转办的信访事项;
(四)负责向学院交办、转办信访事项,并督促、协调、检查信访事项的落实情况和工作情况;
(五)做好学院领导接待日的准备工作、接待工作及接待后的交办、督办、落实工作;
(六)协调并配合有关部门联合处理涉及面较广和情况复杂的信访事项;
(七)研究分析信访工作形势,开展信访调研,根据信访工作需要及时向学院党委、行政报告信访问题,并提出解决问题的建议;
(八)做好信访制度建设及信访材料的归档工作;
第十四条 学院要加大对信访工作的投入,建设好信访接待场所,逐步改善信访部门的办公条件,要把信访工作各项办公经费列入学院预算予以保证。信访接待场所应具备必要的接待条件和安防设施。
第四章 信访工作人员和职责
第十五条 学院选派政治坚定、作风正派、有一定组织协调能力和群众工作经验,政策水平较高,业务能力较强的人员兼职从事信访工作。
第十六条 信访工作人员要认真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刻苦钻研业务,不断提高思想水平和业务素质。
第十七条 信访工作人员职责:
(一)正确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规范性文件;
(二)实事求是,坚持原则,廉洁自律,秉公办事,尽职尽责;
(三)热情接待,耐心倾听意见,答复问题明确,处理问题及时;
(四)信访工作人员与信访事项或信访人有直接利害关系时,应当回避。
第十八条 学院要加大信访工作人员的培养、教育、使用和交流力度。要积极为信访工作人员提供各种学习、培训机会和条件。
第十九条 学院对在信访工作中取得优异成绩的单位或个人,应当给予表彰或奖励。
第二十条 学院有关个人在信访工作中有下列行为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对信访工作不履行职责,不负责任,玩忽职守,给工作造成损失的;丢失、隐匿或者擅自销毁信访人材料的;将控告、检举材料转给或者透露给被控告人、被检举人的;徇私舞弊,索贿受贿及其他违法乱纪行为的;学院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信访工作原则和处理
第二十一条 学院信访工作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依法、及时、就地解决问题与疏导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对职责范围内的信访事项负责,着力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信访问题发生,努力将信访问题解决在基层,把矛盾化解在萌芽状态。学院要加强初信初访办理工作,压实首办责任,提高办理质量和效率,避免因工作不当引发信转访、重复信访、集体信访或越级走访。
第二十二条 对信访人提出的信访事项,要做到“件件有着落,事事有回音”。对信访人提出的合理要求,要依照政策抓紧解决;政策没有明确规定或规定不够完善的,要提请学校有关职能部门抓紧研究制定和完善政策;对信访人提出的不合理要求,要进行说服教育、积极引导。坚持依照法律、法规及政策处理信访事项。
第二十三条 对涉及多单位、多部门的信访事项,由学院上报学校相关职能部门。
第二十四条 由学院信访办直接办理以及交办、转办至有关单位的信访事项,应当自受理、收到之日起60日内办结并反馈处理结果。因情况复杂、难度较大不能如期办结的,经第一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并告知信访人延期理由。上级机关对交办的信访事项办理期限另有要求的,从其要求。
第二十五条 信访人对处理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向原承办单位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提出复查请求,上一级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复查请求之日起30日内提出复查意见,并书面答复信访人。
信访人对复查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向复查单位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提出复核请求,上一级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复核请求之日起30日内提出复核意见,并书面答复信访人。
信访人对复核意见不服,仍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投诉请求的,不再受理。
第二十六条 对无理纠缠和严重干扰影响正常办公工作秩序,其行为已超出正当来访范围的信访人,除进行批评教育外,必要时通知学院保卫处或公安机关处理。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学院信访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