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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商学院国家助学金评定办法

来源: 发布时间:2018/08/20 15:17:57 浏览人数:

福建商学院国家助学金评定办法
 
为了进一步做好国家助学金的申请和评定工作,激励我校家庭经济困难的本专科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为体现党和政府对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关怀,帮助他们顺利完成学业,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实施意见》(闽政〔200718号)、《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0792号)、《福建省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闽财教〔200772号)、《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教育厅关于提高普通高等学校国家助学金标准的通知》(闽财教〔2010119号)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全日制本、专科在校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面约占在校生的20%左右。
第二条      国家助学金由省财政和学校共同出资设立,省财政承担76%,学校承担24%。学校承担的部分由学校按规定从学费收入或事业收入中提取经费。   
第三条 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可同时获得国家奖学金或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二章 资助标准与申请条件
第四条 国家助学金主要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生活费开支。每年按10个月计算,资助标准分两档:对在校生5%左右的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学生每生每年补助4000元,对在校生15%左右的家庭经济一般困难学生每生每年补助2500元(金额如有调整,按最新标准执行)。
第五条 国家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四)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五)评审学年被学校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在校生活节俭,无不良消费习惯。
第三章   名额分配
第六条 根据教育厅下达的国家助学金名额和预算,结合参照《福建商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量化认定工作实施细则(试行)》认定等级的具体情况和各院(系)学生资助工作落实情况,确定该学年国家助学金名额的分配方案。
第四章 申请与评审
第七条 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国家助学金的评审工作,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组织和实施;院(系)学生资助工作小组负责评审的组织和初审;年级学生资助评审小组负责民主评议工作;班级学生资助评审小组负责民主评议工作。
第八条 国家助学金每学年评定一次,评定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九条 各院(系)根据实际情况制定评审细则并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备案。   
第十条 当前学年经过学校认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填写《福建商学院国家助学金申请表》,在规定时间内向所在班级申请。经班级、年级学生资助评审小组评议,报所在院(系)学生资助工作小组初审;各院(系)学生资助工作小组结合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等级认定情况,提出国家助学金名单及资助档次,经公示3个工作日无异议后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复核;复核后的名单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报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审定通过后在全校范围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在规定时间内上报教育厅备案。
第五章 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十一条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按月造表由财务处将国家助学金以银行转账的方式转入由获助学生本人提供的银行账号。   
第十二条 严格执行国家相关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国家助学金实行分账核算,专账管理,专款专用,不截留、挤占、挪用;同时接受上级主管机关和学校财务、审计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如发现工作人员因弄虚作假或失职而导致不良后果的,视情节轻重追究其责任;如发现学生弄虚作假或以不正当手段而获得助学金,学校将追回助学金,并视情节轻重给当事者纪律处分。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学生工作处
20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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