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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商学院“恒申自强学子助学金”评定办法

来源: 发布时间:2018/11/20 15:24:15 浏览人数:

福建商学院“恒申自强学子助学金”评定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校企合作,鼓励广大青年学生在校期间勤奋学习、奋发向上,促进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和提高,切实落实好“恒申慈善基金”资助项目,规范“恒申自强学子助学金”的评选和发放工作,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资助对象和评定标准
第二条 资助对象
我校在读的全日制本专科二年级(含)以上家庭经济困难且品学兼优的学生。
第三条 资助人数及金额
每学年资助150名品学兼优的学生,每名学生资助金额为1000元。
第四条 评定标准
(一)热爱社会主义国家,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四)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五)勤奋学习,积极上进,成绩优良,参评学年无不及格科目,综合测评成绩名列本年级本专业前50%;如未进入前50%,但在70%以内的,必须在道德风尚、学科竞赛、创新发明、社会实践、社会工作、体育竞赛、文艺比赛等某一方面表现比较突出。具体如下:
1.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中表现突出,具有见义勇为、助人为乐、奉献爱心、服务社会、自立自强的实际行动,在本校产生重大影响,在全省产生较大影响,有助于树立良好的社会风尚。
2.在学科技能竞赛方面取得优秀成绩,在省级及以上创新创业类、职业规划类、教学技能类大赛,专业学科竞赛、课外学术科技竞赛等竞赛中获一等奖(或金奖)及以上奖励。
3.在创造发明、创新创业成果方面取得优秀成绩,成果获省、市级以上奖励或获得国家专利。
4.在体育竞赛中取得优秀成绩。非体育专业学生参加市级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二名;高水平运动员(特招生)参加省级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二名。集体项目应是“主力队员”。
5.在重要文艺比赛中取得优秀成绩,参加省级比赛获得前三名,参加市级比赛获得第一名。集体项目应填写“主要演员”。
6.获福建省最美学生、福建省社会实践先进个人、福建省十大杰出青年、福建省青年五四奖章等省级荣誉称号。
(六)积极参加集体活动和公益活动,认真履行协议规定和相关义务。
第三章 申请和评审
第五条 评定时间
每年9-10月份。
第六条 评定程序
(一)学生工作处拟定相应的评选通知在校内公布,各院系做好宣传和申报工作,保证资助信息的公开和透明。
(二)符合助学金申请条件的学生可向所在院系提出申请,如实说明申请理由及家庭经济状况,提供上学年成绩单(经院系认定并加盖公章),并附上相关佐证材料。
(三)辅导员组织资助评审小组对申请材料进行核实。经班级、年级民主评议后,报院系学生资助工作小组,各院系根据申请学生的家庭经济情况及平时表现进行初审,确定初选名单,在院系内公示3个工作日无异议后,报学生工作处。
(四)学生工作处对通过初审的学生进行复核,经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报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送资助方确定最终受助人选,并行文公告。
第四章 发放和监督
第七条 “恒申自强学子助学金”以学年为单位一次性发放,资金到位后,经学生工作处造表后由财务处直接转入学生本人的银行卡账户。学校为各类奖助学金设立专账,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同时接受有关部门的检查、审计和监督。
第八条 助学金应用于补贴学习和生活费用,杜绝请客送礼、铺张浪费。凡铺张浪费、隐瞒错误或采取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手段骗取助学金者,一经发现,立即取消受助资格,追回已发放助学金,并视情节轻重,按校纪校规处理。
第九条 在推荐评定过程中,以“公平、公正、公开”为原则,如发现工作人员因弄虚作假或失职而导致不良后果的,视情节轻重追究其责任。
第十条 受助学生在规定时间内如未收到助学金,可向学生工作处查询,查询电话:26292939
第五章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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